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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
深圳市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叶剑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即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劳务工资6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402元,诉讼费1610元,执行费1010元,执行标的共计75022元。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夏银川紫荆花支行的银行存款7502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即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劳务工资6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402元,诉讼费1610元,执行费1010元,执行标的共计75022元。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夏银川紫荆花支行的银行存款75022元。
审判长:杨学生
审判员:赵力
审判员:刘燕军
书记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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