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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抚顺胜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刘某某
黄家勋(辽宁楚森律师事务所)
抚顺胜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赵严冰(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代理人黄家勋,辽宁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胜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县前甸林场。
法定代表人姜国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严冰,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抚顺胜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0元,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0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亮

书记员: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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