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文战,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方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某某之夫李宝柱已死亡,李宝柱名下大国用(2002)字第009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大房权证平舒字××号项下的房屋及房屋内的设备等物品全部由被告张某某继承。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1日签订协议,被告张某某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了原告刘某。原告刘某按约将转让款全部给付了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将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亦交付给了原告,但未按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土地、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原告刘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有效、判令被告张某某协助办理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前协助原告刘某将其夫李宝柱名下的大国用(2002)字第009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大房权证平舒字××号项下的房屋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直至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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