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代发
若羌金某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刘代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若羌金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岭,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代发诉被告若羌金某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代发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代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代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77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刘代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代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77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长:郭军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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