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监利县海某大酒店
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
被申请人监利县海某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书哲,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刘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监利县海某大酒店偿还工程款4735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监利县海某大酒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某47350元,并承担本支付令申请费382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监利县海某大酒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某47350元,并承担本支付令申请费382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冉志勇
书记员: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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