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田某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田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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