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刘某某
刘毅鹏
青铜峡市邵某某人民政府
朱学义
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
贺冬梅(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永军(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45年5月生于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刘毅鹏,男,1982年3月生于宁夏银川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银川市,特别授权。
被告:青铜峡市邵某某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代兴科,系邵某某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朱学义,系被告单位干部,特别授权
被告: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铜峡市建民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天平,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冬梅,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女,195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青铜峡市邵某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邵刚政府)、青铜峡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王某某、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其没有获得诉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邵刚政府与李某某签订的《土地有偿转让合同》,并给原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事实根据,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其没有获得诉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邵刚政府与李某某签订的《土地有偿转让合同》,并给原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事实根据,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
审判长:李国海
审判员:魏丽波
审判员:雷桃荣
书记员:马丽娜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