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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洋浦华某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琼9701财保1号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申请人:洋浦华某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安置区C栋78号房。法定代表人:何波。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洋浦华某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及限制被申请人洋浦华某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支取其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元。担保人刘雪以其名下位于海口市××区别墅A型3号房产提供担保。2018年1月9日,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雪名下位于海口市××区别墅A型3号的房产;二、扣押被申请人洋浦华某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轿车;三、案外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洋浦华某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债务1,000,000元,以保全被申请人洋浦华某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刘某可能存在的债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科蕾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法官助理吴晓婵书记员羊继贤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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