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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刁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被告:于吉平,女,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刁某某诉被告于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仁涛
书记员:张永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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