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6********,壮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广西凌云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凌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4日经本院批准,7月16日被凌云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巴拉”、“巴拉弄”林地判给了凌云县伶站瑶族乡那留村六未屯,百当屯村民不服。2019年10月8日晚,百当屯村民开会商讨如何处理林地纠纷问题时,被告人谭某甲提出谈不拢就直接砍树的想法,村民应声附和。10月9日早上,谭某甲与百当屯村民携带柴刀来到鸿顺高中项目部参与调处,因不满调处结果,谭某甲便叫村民直接上山砍树,并第一个冲到“巴拉”、“巴拉弄”林地内砍伐了被害人陆某某、黎某某、杨某某的林木,百当屯村民见状跟着上山一起砍伐,被制止后各自回家。当天下午,谭某甲又与百当屯村民继续到“巴拉”、“巴拉弄”林地内砍伐,被制止后停手。经鉴定,陆某某、黎某某、杨某某户被砍伐树种为马尾松、油茶树、板栗树,被砍伐株数1685株,造成损失1290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判决书、采伐证查询结果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谭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为达个人目的,砍伐他人种植的林木,造成他人损失12900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玉基
书记员:梁梓俊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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