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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与郴州市苏某区王某某街道办事处、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某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凌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委托代理人:周良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特别授权。(系原告凌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周文新,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苏某区王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郴州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陈强,郴州市苏某区王某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俊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人,郴州市苏某区王某某街道办事处综合专干,住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委托代理人:匡汉云,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某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郴州大道2433号。法定代表人:龚卓,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某分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李晓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人,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某分局副局长,住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委托代理人:李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某分局办公室干事,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市苏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行政中心16楼郴县路177号。法定代表人:李志红,郴州市苏某区人民政府区长。出庭负责人:陈亚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人,郴州市苏某区人民政府正处级干部,住湖南省郴州市苏某区。委托代理人:邓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郴州市苏某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诉被告郴州市苏某区王某某街道办事处、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某分局、郴州市苏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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