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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冷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
审判员 庞艳萍
书记员: 德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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