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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沈阳天某市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7号,机构代码750775147。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天某市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1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玉伟
审判员 刘皓天
执行员史新宁
书记员: 李育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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