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学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诉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文良
书记员:贾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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