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其娟,黑龙江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486,890.00元;2.被告刘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1年起合伙从事粮食经销,合伙期间,原告除为合伙垫付了大量资金外,还为被告个人垫付了合伙以外的资金1,486,890.00元,后变更为963,440.00元;原告认为自己为被告垫付款,被告负有返还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首先需要进行合伙清算,进而明确哪些是合伙以外发生的垫付款;原告在没有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先行起诉要求返还合伙以外的垫付款,其诉讼请求显然不够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2.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冯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热器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权 人民陪审员 程 文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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