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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
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耿建兵
杜峰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辛集市束鹿东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耿建兵、杜峰,该大队干警。
上诉人冯某某因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行初字第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冯某某因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行初字第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立虹
审判员:李文华
审判员:张力
书记员: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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