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建平。
被告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平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彭某之夫谭昌柏依法应享受的社保待遇(保险金)35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冯建平自愿以其所有的鄂E×××××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冯建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彭某之夫谭昌柏依法应享受的企业职工死亡待遇及个人账户应一次性返还的保险金冻结35000元。
二、将原告冯建平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鄂E×××××号小型普通客车产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士斌
书记员:张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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