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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北票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宗,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票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腾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上诉人北票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0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034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5元,退回上诉人冯某某22**元;退回上诉人北票市中心医院1604元。

审判长  张崇文
审判员  沈春义
审判员  李 凯

书记员:吕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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