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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加油站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
王长青(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新发北83号。
法定代表人:韩丽霞,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39岁,汉族,扎兰屯市人民医院医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医院住宅楼。
原告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72元,由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自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72元,由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自行负担。

审判长:满凤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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