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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
王长青(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
李靖某
原告: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新发北83号。
法定代表人:韩丽霞,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靖某,男,39岁,汉族,扎兰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与被告李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18元,由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自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18元,由扎兰屯市农牧加油站自行负担。
审判长:满凤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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