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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吉林省绿丰三辣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卢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全,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闫东,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绿丰三辣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洋,社长。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绿丰三辣种植专业合作社作出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吉林省绿丰三辣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占用农安镇兴隆村土地建晾晒棚。总占地面积1534㎡,所占地地类为一般耕地,符合农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吉林省绿丰三辣种植专业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534㎡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1534㎡处5元/㎡罚款,计:7670元。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并提交了应提交的相应材料,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该决定中的第一项即:“责令吉林省绿丰三辣种植专业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534㎡土地。”;第二项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农安县农安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林海 审判员  翟丽侠 陪审员  王中兴

书记员: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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