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卢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全,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闫东,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员。
被执行人农安县兆田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农安县龙王乡同心村盛家窝堡屯。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1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了该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林海 审判员 翟丽侠 陪审员 王中兴
书记员: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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