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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林、高某某、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跃刚 审判员王立阳 审判员张晓晨
书记员:付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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