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贡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贡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贡某、贡某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葫民终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贡某、贡某某、陈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审认定贡子炎与婚庆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属于认定错误,婚庆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贡子炎从事的每项司仪业务均由被申请人及婚庆公司分配,新人对贡子炎也是不认识,全部听从婚庆公司安排,原审时申请人提供了多份证据,能够证明贡子炎与被申请人及婚庆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贡子炎在婚庆活动中按照习俗替新郎做俯卧撑,导致病发身亡,被申请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10月16日贡子炎哥哥贡质斌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谈话,与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说明司仪是婚庆公司委派安排工作的。近三年来,贡子炎均是听从被申请人的指示,对外代表婚庆公司从事司仪活动,申请人原审时也提供了大量判例,也可以佐证此类事件应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贡子炎为了婚庆公司的整体利益,因工作导致身亡,从权衡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兼顾法理与情理并重的法律原则,基于公平原则也理应由受益方即被申请人给予相应的赔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予再审。
赵某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与贡子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本案的婚礼司仪工作是由婚礼新人直接与贡子炎联系并商议相关流程细节,被申请人原审时提供的葫芦岛市婚庆行业代表联名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已明确本地婚庆行业惯例中司仪与婚庆公司为合作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新人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中亦明确标注不含婚礼司仪,贡子炎都是按照新人的要求开展工作,与新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虽然本案之前被申请人与贡子炎也有过合作,但双方都是分别负责各自的婚庆项目,双方是平等的主体,都是为婚礼新人提供服务的。此外,贡子炎的发病身亡是其自身原因,与司仪工作无关,申请人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贡子炎的死亡与司仪活动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贡子炎与被申请人并未形成任何合同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贡子炎与赵某存在雇佣关系,但依据原审时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传统认知下的婚庆行业惯例,难以认定贡子炎与被申请人的婚庆公司之间存在纯粹的雇佣关系,且依据现有证据,亦难以认定贡子炎的死亡系从事司仪过程中因工作引起还是因其自身原因引起。贡子炎英年早逝,实属憾事,对申请人一家亦带来沉重打击,但据上述分析,原审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一家境遇可悯,然而法律之前,其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某某、贡某、贡某某、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贡某、贡某某、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铁刚 代理审判员 葛 飞 代理审判员 张振兴
书记员:张影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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