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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道全,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行政西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姬克,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柱,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再审申请人周道全因与被申请人汝南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三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道全的病情在本地医院即可进行检查,尚不需要到外地检查,其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协和医院检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不必要的支出,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一审开庭审理时,汝南县人民医院就周道全外出看病的相关费用提出异议,并称本地医院可以进行检查,周道全到外地检查产生的额外费用,汝南县人民医院不应承担。故周道全关于汝南县人民医院对该部分费用未提出异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另,如以后周道全的病情确需到外地检查、治疗,经当地医疗部门同意后,周道全因此产生的费用可以向汝南县人民医院主张。
综上,周道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庆军
代理审判员 丁伟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书记员: 豆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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