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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鲍某。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某。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鲍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某再审申请称:根据保险公司对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农用四轮车不予办理交强险,一、二审判决适用交强险的法律规定确定再审申请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鲍某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刘某所提的再审事由,经查,本案经一、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所提的再审事由不予支持,原判应予以维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某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跃刚 审判员王立阳 审判员张晓晨
书记员:付 天 池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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