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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韫烨
赵某某
原告内蒙古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冯海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韫烨,该公司法务主管、郝梦,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内蒙古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人民币2373.7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74.47元(该违约金暂自2015年01月0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5日,具体原告请求至被告实际缴纳物业服务费之日止)。
本院于2016年03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丽萍独任于2016年04月0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内蒙古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韫烨、郝梦及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周丽萍
书记员:白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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