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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与鲍永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卞平官,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鲍永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系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工,现住址不详。

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鲍永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鲍永顺工资卡上的工资1312元。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所有的位于乌达区团结北路新公园小区公寓楼一栋为其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鲍永顺的银行账号上的工资1312元(银行账号:XXX)。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光明

书记员:吴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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