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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与郭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郭某

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卞平官,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工,现住址不详。
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某工资卡上的工资3346元。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所有的位于乌达区团结北路新公园小区公寓楼一栋为其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某的银行账号上的工资3346元(银行账号:XXX)。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某的银行账号上的工资3346元(银行账号:XXX)。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周光明

书记员:吴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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