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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兴隆县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前进街燕隆秀水小区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95862730X。法定代表人胡向铮,经理。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兴隆县。

兴隆县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兴隆县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隆县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腾达

书记员:杨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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