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隆县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前进街燕隆秀水小区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95862730X。法定代表人胡向铮,经理。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兴隆县。
兴隆县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兴隆县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隆县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腾达
书记员:杨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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