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庆珂,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庆国,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关庆珂上诉称,侵犯财产行为发生地和财产保全法院均在辽阳市白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前保全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或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8)辽1002民初195号民事裁定,由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上诉人关庆珂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002民初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关庆珂作为诉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认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许庆国申请的诉中财产保全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向作出诉中保全裁定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002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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