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庆珂,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庆国,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关庆珂上诉称,侵犯财产行为发生地和财产保全法院均在辽阳市白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前保全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或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8)辽1002民初195号民事裁定,由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上诉人关庆珂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002民初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关庆珂作为诉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认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许庆国申请的诉中财产保全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向作出诉中保全裁定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002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