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安县祥盛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公安县闸口镇工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军,男,汉族,干部,住公安县。
被告:刘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安县祥盛装饰材料厂诉被告刘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安县祥盛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公安县祥盛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池茂大
书记员:石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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