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双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李双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党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蜀豫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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