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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党军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2017年5月27日,本院受理了党军辉的起诉,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上缺少党军辉本人的签名,且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未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党军辉送达了补正材料通知书,限党军辉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补办相关手续,并补写起诉状上的签名。在指定期限内,党军辉并未到庭办理补正手续。
本院认为,当事人来院诉讼,应当由其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员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党军辉的起诉状上缺少本人签名,且其代理人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党军辉并未予以补正,故对党军辉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党军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3元,退还原告党军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大飞
书记员:张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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