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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同艳,女。
  被告: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魏  嘉

书记员:戴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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