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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大某诉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兴工街派出所其他(公安)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倪大某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兴工街派出所
付彬
马泽红
杨明明

原告倪大某。
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兴工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史卫春,所长。
委托代理人付彬,该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马泽红,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第三人杨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大某与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第三人杨明明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朱晓宇
审判员:王大宁
审判员:陈莹莹

书记员: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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