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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曲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
被告曲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0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颖

书记员: 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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