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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付连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系科员。
被告付连生,男,1949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东胜乡红日村。身份证号:×××

原告信用联社诉被告付连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连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连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按约定承担借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颖

书记员: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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