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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秀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120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07民初1200号民事裁定书中“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补正为“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王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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