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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谷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侯某某
高月发(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魏瑞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谷某某

原告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月发,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瑞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某某,农民。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谷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洪生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月发、魏瑞峰与被告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都没有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行政部门也没有给任何一方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原告所诉争议问题,应当申请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都没有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行政部门也没有给任何一方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原告所诉争议问题,应当申请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赵洪生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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