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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申请人: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迁西县。
申请人侯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递交了被申请人方某某出具的借条一张,要求:一、被申请人方某某给付欠款20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二、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方某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侯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方某某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福利
书记员:张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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