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天宝佳华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东华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天宝佳华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路10甲1栋11门。
法人代表人冯碧。
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天宝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2元,减半收取7241元,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2元,减半收取7241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燕
书记员: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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