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天天快递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大淑堡村。
负责人:何文孝。
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1701-1706。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与被告天天快递公司沈阳分公司、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英驰
书记员: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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