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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顺检刑诉〔2020〕228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0时21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6****号小型越野客车(性质:非营运)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新桂路新隆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162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5.3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座**房,联系电话139232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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