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张祎,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阳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黎诉被告阳文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余黎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余黎负担。
审判员 李覃
书记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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