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鲲
陈利
原告余鲲,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满族,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部长,住顺城区。
被告陈利,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抚顺市地税局稽查一分局科员,住顺城区。
原告余鲲诉被告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10日被告向我借款9万元,并签订了有被告签字的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2月10日,先还款期限已届满,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法院多次催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来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法院多次催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来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返还原告。
审判长:许凌云
书记员:张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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