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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诉赤壁市五联叶家山煤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某某
赤壁市五联叶家山煤矿有限公司
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余某某
被告赤壁市五联叶家山煤矿有限公司(下称叶家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罗革命,叶家山煤矿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叶家山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在原告所有的广源煤矿旧址上开采煤矿,未能对原告进行补偿。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源煤矿现在是否依法存在,以及原告本人与广源煤矿之间的关系。其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采矿地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广源煤矿的利益受损。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原告余某某在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煤矿开采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下,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在原告所有的广源煤矿旧址上开采煤矿,未能对原告进行补偿。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源煤矿现在是否依法存在,以及原告本人与广源煤矿之间的关系。其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采矿地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广源煤矿的利益受损。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原告余某某在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煤矿开采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下,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审判长:钟声

书记员:饶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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