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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喜华与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余喜华
被执行人: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44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建清

书记员:孙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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