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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余喜华被执行人: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4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建清
书记员:孙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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