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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常思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被告:常思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常思维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5%,借款时间为两年,按季度付息,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一直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常思维辩称,欠的钱是会还的,钱不是被告用了,是被告当时工作的单位老板借的,老板作保让被告打的借条,目前无能力还款,只能分期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被告常思维向原告何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按季度付息。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引起纠纷。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800元。
原告何某与被告常思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常思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常思维应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对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常思维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思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30000元、利息2800元,合计3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常思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末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梁坚

书记员:袁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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