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某与杨某某、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302民初948号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勋,系吴忠市利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吴忠市利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勋、XX,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潘永芳、杨丽琴到庭支持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纳某某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某、纳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原告在被告杨某某承揽的吴忠市消防队综合楼、青铜峡市峡口镇草台子村水利设施铺设、利通区板桥乡洼渠村三期安置楼、吴忠市人民医院棚户区改造、黄河明珠商住楼等建设工程工地务工,后经结算,被告杨某某尚欠原告何某某劳务工资2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杨某某、纳某某催要,二被告均推诿不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确实在其承揽的工程工地务工,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属实。被告纳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原告何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欠条原件一张;2、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张。以证明被告杨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出具欠条,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000元未付且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杨某某未提供证据。被告杨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杨某某与被告纳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原告在被告杨某某承揽的吴忠市消防队综合楼、青铜峡市峡口镇草台子村水利设施铺设、利通区板桥乡洼渠村三期安置楼、吴忠市人民医院棚户区改造、黄河明珠商住楼等建设工程工地务工,2017年12月18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000元未付。因被告杨某某、纳某某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欠原告劳务工资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杨某某出具的欠条及其当庭陈述佐证,依法应予偿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当庭亦认可其承揽上述工程所得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杨某某所负上述工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纳某某作为共同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纳某某虽未到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纳某某偿付原告何某某劳务工资2000元,限被告杨某某、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贾淑玲审判员李红审判员马跃娟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王旭晨附:本案相关法律释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备注: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该案的诉讼费结算票据及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